根據中國現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1048條的規定,已經刪除了“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”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。這意味著,不再有明確的疾病列表被法律禁止結婚。然而,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,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。如果未告知,另一方在知情后有權提起訴訟,婚姻可能會被撤銷。
盡管法律不再明確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結婚,但根據《婚前保健工作規范(修訂)》,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:
嚴重遺傳性疾病: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,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,子代再現風險高的疾病。
指定傳染病:如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等,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。
有關精神病:例如精神分裂癥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。
此外,有網站曾提出,處于發病期的躁狂、抑郁型精神分裂癥者和重度智力低下、生活不能自理者不宜結婚,因為這兩種人無行為能力,無法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,且疾病可能遺傳給后代。
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某些疾病患者可以結婚,他們可能需要采取特定的預防措施,如長效避孕或結扎手術,以避免疾病傳播或遺傳給后代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僅規定,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,未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規定。但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;不如實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,為一年。因此,對于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,對另一方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