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、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。其基本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雙方基本信息:包括雙方的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身份證號碼、居住地址等。
自愿離婚的意愿: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向,這是離婚協議書的基礎和前提。
子女撫養問題:包括子女的撫養權歸屬、撫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、探望權的安排等。
財產分割: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,包括房產、車輛、存款、股權等的分配。
債務處理: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方式,包括債務的承擔和清償責任。
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:如果一方因離婚而面臨經濟困難或需要精神賠償,協議中應明確補償金額及支付方式。
違約責任:對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一方,應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協議的生效條件:通常協議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《離婚證》之日起生效,并明確協議的份數及存檔方式。
爭議解決方式:如果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,應明確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,以及協商不成時的法律途徑。
離婚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自愿、平等協商后簽訂,內容需符合法律規定,不損害國家、集體或他人的利益。